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7条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19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纪桂兰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未明确约定保险费的分期缴纳方式及缴纳期间的,保险人如对保险费的缴纳未尽到催告义务,对于投保人的不定期缴费,保险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以其缴费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可续保为由将保险合同予以解除。

案号:(2010)云商初字第5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5辑(2011.1)


5.保险人先前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向多次投保的相同保险人和投保人作出说明的,视为对该此后的同类合同已履行说明义务——周彪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相同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再次或多次订立相同或同类保险合同时,如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先前曾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过明确说明的,应视为保险人对此后订立的相同或同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案号:(2010)扬商终字第02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6.团体投保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每个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张梦菲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团体投保中,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每个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号:(2006)吉民初字第7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1辑(2007.3)


7.投保人在免责条款处签字,而保险业务员表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王凤莲诉中国人寿新郑支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按保险合同理赔案


裁判要旨: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栏内签字承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自己作了明确说明,但办理该笔业务的保险业务员的证言证明自己并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后者的证明力高于前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案号:(2003)郑民终字第37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2辑(2005.2)


8.保险事故原因和结果分离,保险事故有其一部分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的,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姜启奎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