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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7条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19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在保险事故原因和结果分离的情况下,即保险事故原因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前,但对于作为整体的一个事故有其一部分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的,就要产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为它构成了对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利益安全的破坏,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787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9.因保险条款的设置不明或专业术语本身的释义不明等原因导致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且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仍需适用不利解释原则——陈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某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人寿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利解释原则是保险法作出的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争议条款解释原则,对于专业术语,因其含义一般是确定的专业解释,保险条款做出专业意义解释的,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专业术语绝对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因保险条款的设置不明或专业术语本身的释义不明等原因导致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且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仍需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案号:(2015)京铁民初字第57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0.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隐性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号:(2008)桐城民初字第2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16


1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签字并不必然无效——罗银河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其投保时已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同意,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对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本案的价值所在。


案号:(2006)雨民初字第206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12.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非当然享有保单持有权——梁玉肖、郭波、郭迅与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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