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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5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合同》约定:“凯利公司以其名下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本金3.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实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故如凯利公司不履行支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尚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义务的,碧桂园公司有权就对前述业已办理抵押登记的(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658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优先受偿。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资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二、《资产转让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2日解除;三、限凯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碧桂园公司退还诚意金3.2亿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2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张伟男对凯利公司依判决第三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凯利公司到期不履行判决第三项的还款义务,碧桂园公司有权对凯利公司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网枝村东侧的土地证号为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碧桂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46800元,由凯利公司负担3540000元,碧桂园公司负担6800元。二审中,凯利公司、张伟男提交了《资产转让合同》附件详细规划修改图,用以证明红沙网枝村片区已纳入2017年的棚户区改造计划,规划指标延迟是因政府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凯利公司。碧桂园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建行三亚分行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在以下争议焦点中予以评述。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的部分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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