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三)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衔接问题。《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对于一些已经吸收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修改决定》也有所调整。因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修改决定》与已有司法解释的不同,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内在逻辑,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由于《修改决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规定,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