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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作为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8 | 1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二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是否违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审判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国安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其合议庭人员组成、职权行使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贺红妙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贺红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红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杜 军
审   判   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颜廷光
书   记   员     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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