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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相关的裁判规则6条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8 | 1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的特点。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与组合商标相关的典型司法案例,供读者参阅。


本文共计 2643 字  


法信·裁判规则


1.侵权人将他人分别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因商标注册人对组合使用的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权,故其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福建省厦门市金香穗米业有限公司诉厦门厦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侵权人将他人分别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因商标注册人对组合使用的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权,故其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但商标注册人已经将该组合商标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对涉案产品的装潢享有在先权益。侵权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特有装潢相似的装潢,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6)闽民终72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4期


2.单独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不具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红太阳公司诉江汽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组合商标实行整体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在进行侵权对比时应将组合商标的整体或商标的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进行比较。涉案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内容和文字意义是商标识别性和特殊性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在同类商品上单独使用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的,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8日第七版


3.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但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且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慈溪公牛电器公司诉谢丰光等商标侵权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3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3日第6版


4.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时,可以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标准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江苏省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朱浩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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