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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追收非正常收入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7 | 1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予以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那么追收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法信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本文共计 3022 字  


法信·裁判规则


1.在公司不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分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追回——王宏等诉青海惠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公司不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和股东以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形式,以发放工资为名,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红,实际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请求追回该财产的,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17)青民终146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9-21


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公司账户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奖励”,属于非正常收入的范围——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汉强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出奖励的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转出大额资金,不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故该笔非正常范围内的奖励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应作为非正常收入予以返还。

案号:(2017)浙0503民初34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5-29


3.破产程序中补发职工工资时,公司的董监高获得超过平均工资比例以上的部分,应视为非正常收入——东港市种子公司与王开平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为职工补发工资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普通员工获得相同比例的清偿,无正当理由超过统一清偿比例的部分,破产管理人有权进行追收。

案号:(2017)辽0681民初16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8-20


4.管理人有权追回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浙江晶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建民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案

案例要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应用于向债权人公平清偿,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支取和侵占。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从公司支取款项,但不能举证证明所支取款项用于与公司有关的事项,更不能提出该款项支取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该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向公司返还所侵占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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