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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认为,在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若各担保人对于彼此的责任份额有约定的,则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当然,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自愿抛弃对特定担保人的追偿权,并不影响其他担保人承担理应承担的份额,只是就抛弃部分该担保人无权再要求其他未被免责的担保人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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