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连日来,因为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丰巢智能柜”运营公司)单方面决定对终端用户采取超时收费措施,引发热议。
这场“丰”波的经过——
4月30日 :丰巢快递柜开始对滞留快件的非会员用户收费。
5月5日:丰巢收购速递易的消息再度引发关注。
5月5日: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丰巢快递柜将在5月7日7时起暂停使用。
5月8日:上海中环花苑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暂停使用小区丰巢快递柜的决定,并将跟丰巢方面进一步沟通。
5月9日:丰巢官方发布《致亲爱的用户一封信》,解释推出会员服务的初衷,称收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用户及时取件。
5月10日:上海中环花苑发出致丰巢的公开信,刷爆朋友圈!
5月11日:上海消保委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监管部门相继发声,快递入柜需收件人同意!
5月13日:中消协表态,快递箱具有小区公共服务属性,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合理保管期限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用。
那么,丰巢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快递存放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法?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封巢”?未经同意,擅自投放智能快递柜是否合规?... ...
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的争议,仍在继续。此番争议让智能快递柜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究竟谁有权“封巢”?这不但要从市场的角度看,也要从法治的角度看。市场主体活动讲究诚实信用,合法依规,契约精神。
疫情期间,智能快递柜在“无接触配送”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其在提高配送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北京市朝阳法院的法官对此作了梳理。
一、丰巢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收购速递易之后,丰巢智能快递箱的市场份额达到67%,可以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涨价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