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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连日来,因为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丰巢智能柜”运营公司)单方面决定对终端用户采取超时收费措施,引发热议。
这场“丰”波的经过——
4月30日 :丰巢快递柜开始对滞留快件的非会员用户收费。
5月5日:丰巢收购速递易的消息再度引发关注。
5月5日: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丰巢快递柜将在5月7日7时起暂停使用。
5月8日:上海中环花苑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暂停使用小区丰巢快递柜的决定,并将跟丰巢方面进一步沟通。
5月9日:丰巢官方发布《致亲爱的用户一封信》,解释推出会员服务的初衷,称收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用户及时取件。
5月10日:上海中环花苑发出致丰巢的公开信,刷爆朋友圈!
5月11日:上海消保委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监管部门相继发声,快递入柜需收件人同意!
5月13日:中消协表态,快递箱具有小区公共服务属性,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合理保管期限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用。
那么,丰巢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快递存放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法?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封巢”?未经同意,擅自投放智能快递柜是否合规?... ...
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的争议,仍在继续。此番争议让智能快递柜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究竟谁有权“封巢”?这不但要从市场的角度看,也要从法治的角度看。市场主体活动讲究诚实信用,合法依规,契约精神。
疫情期间,智能快递柜在“无接触配送”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其在提高配送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北京市朝阳法院的法官对此作了梳理。
一、丰巢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收购速递易之后,丰巢智能快递箱的市场份额达到67%,可以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涨价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具体还要考虑是否影响了该行业的准入标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涨价行为的原因、因涨价行为获取的收益等,如确实构成垄断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快递存放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相当于合同法规定中的承运人,如无例外,应当以消费者购物时选择的收获地点为交付地,商家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将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义务,否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属于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原则上包含货物运输、储存、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具体应当以物流服务合同为准,在未经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无关,由消费者来承担如丰巢规定的快件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在快递员送货上门,商家已经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此时若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收取货物,而与丰巢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此时丰巢就有了收费的基础。
三、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封巢”?
丰巢智能快递箱一般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公共位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占用和解除占用均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宣布“封巢”,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设置丰巢智能快递柜时,物业公司与丰巢一般签署有物业快递柜合作协议合同,丰巢涨价是否构成违约,物业公司能否以丰巢公司违约为由自行解除合同需要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否则可能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未经同意,擅自投放智能快递柜是否合规?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货物送达的义务及事先征求收货人同意的规定,而且剥夺收货人当面验收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未经收货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于智能快递柜中,一旦发生超时存放,收货人为了取回货物将不得不就保管服务支付相应费用,而快递员的擅自投放快递行为就构成对收货人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侵害。
五、擅自投放智能快递柜后,快递丢失责任谁承担?
快递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当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时,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快递发生丢失或者货物毁损、灭失是否赔偿责任,应当首先分析快递公司的义务履行情况。显然,在未征得收货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快递投放至智能快递柜中,快递公司的送货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在此期间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均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合同法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首先看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就赔偿数额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收货人和快递公司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行业惯例进行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经收货人同意,快递暂存智能快递柜后丢失责任谁承担?
经同意投放智能柜即完成送货义务,快递公司不担责。这种情况下,快递存放于智能快递柜中实际上是智能快递柜运营公司与收货人达成保管合同。货物在智能快递柜存放期间发生货损、灭失等情况,其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认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因使用智能快递柜无法当面验收快递以及超时保管导致不必要的费用及财产损失,法官提示消费者:
1、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在订单备注栏注明“勿放智能快递柜”字样,以便快递员按实际要求配送;
2、快递员未经同意擅自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在收到提示后,如不同意放入快递柜,可立即联系快递员提出异议并要求上门送货或者以交付指定地址或代收人的方式进行配送,尽可能做到当面验收;
3、快递员未经收货人同意执意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可即刻联系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行为进行投诉并协商处理方案,尽快取出快递以免产生保管费扩大损失;
4、收货人确认同意接受智能快递柜签收存放,收货人在取货时务必在快递柜安装的监控处进行拆包验收,留存证据,以防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