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合同法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首先看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就赔偿数额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收货人和快递公司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行业惯例进行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经收货人同意,快递暂存智能快递柜后丢失责任谁承担?
经同意投放智能柜即完成送货义务,快递公司不担责。这种情况下,快递存放于智能快递柜中实际上是智能快递柜运营公司与收货人达成保管合同。货物在智能快递柜存放期间发生货损、灭失等情况,其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认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因使用智能快递柜无法当面验收快递以及超时保管导致不必要的费用及财产损失,法官提示消费者:
1、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在订单备注栏注明“勿放智能快递柜”字样,以便快递员按实际要求配送;
2、快递员未经同意擅自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在收到提示后,如不同意放入快递柜,可立即联系快递员提出异议并要求上门送货或者以交付指定地址或代收人的方式进行配送,尽可能做到当面验收;
3、快递员未经收货人同意执意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可即刻联系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行为进行投诉并协商处理方案,尽快取出快递以免产生保管费扩大损失;
4、收货人确认同意接受智能快递柜签收存放,收货人在取货时务必在快递柜安装的监控处进行拆包验收,留存证据,以防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