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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也能受理的2个要件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5-07 | 4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上,圣伟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否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直接到济南市房屋档案馆调取山东建工明珠大厦2218、2219号房的两份《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目的是核实华诺公司自认已偿还其借款500万元的数额是否正确问题,即便一审法院未组织当事人质证,也仅系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圣伟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是否存在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一审法院所作(2016)鲁08民初25号裁定书仅载明,华诺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已提供担保”,并未明确作为担保财产的山东建工明珠大厦2218、2219号房产的具体价值。圣伟公司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定该两套房产价值为510万,并主张同一法院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对同一房产的价值认定前后矛盾,不能成立,该情形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予再审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圣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圣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张雪楳

审   判   员   王毓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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