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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也能受理的2个要件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5-07 | 4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圣伟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华诺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一)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关于我单位侦办的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情况的说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等新证据证明唐书华虚假诉讼案已经于2019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本案因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华诺公司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二)圣花公司财会部门出具的华诺公司与圣花公司之间隐瞒的借贷记录、圣花公司知情人提供的具体可查的华诺公司高利转贷、长期借贷为业的新证据证明华诺公司长期以放贷为业及高利转贷,其与圣花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借贷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自行前往济南市房屋档案馆调取了案外人李贵香与王君霞签署的涉及山东建工明珠大厦2218、2219号房的两份《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并以该两份协议中记载的房产转让价格163万元作为圣花公司以该两套房产抵偿所欠华诺公司债务的金额。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未将上述证据交由当事人质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华诺公司申请查封圣伟公司及股东财产和账户的申请书明确记载作为担保财产的山东建工明珠大厦2218、2219号房产价值为510万,但在审判阶段,一审判决仅抵顶163万元债务。同一法院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对同一房产的价值认定前后矛盾。华诺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欠款事实清楚,不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情形。华诺公司不存在长期、反复地向社会不特定人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是职业放贷人。圣伟公司主张的案涉房屋抵顶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抵扣本案部分借款。因此,圣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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