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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也能受理的2个要件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5-07 | 4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紫金花公司、中宁公司、圣花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圣伟公司所称的隐瞒有效证据的情形。赵玉平述称,圣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有三个问题:一、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是否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三、是否存在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一、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圣伟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两组新证据。第一组新证据包括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圣伟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唐书华虚假诉讼案已经于2019年3月12日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因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华诺公司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各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理要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尽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牵连,但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民事案件,以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本案中,原告华诺公司是基于借款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相应担保责任以及抽逃出资责任。虽然案涉《借款合同》为事后补签,但华诺公司向紫金花公司出借1300万元的事实真实存在,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圣伟公司虽主张华诺公司借款行为违法、华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本案系唐书华与郑现峰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论刑事案件如何判决,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符合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圣伟公司据以主张驳回起诉所依据的刑事犯罪嫌疑事实的主体唐书华并非本案当事人,其涉嫌刑事犯罪嫌疑并不能否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受理和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圣伟公司主张驳回华诺公司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组新证据是一份没有载明日期的落款为“圣花公司提供”的“华诺公司与圣花公司隐瞒的借贷业务记录”。华诺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出具的证据合法形式的要求,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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