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的“损失”包括哪些?(附详细说明)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19 | 5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略微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年收益率13.64%的百分之三十,但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信达甘肃分公司的这一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鉴于不少人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的“损失”仅理解为实际损失,该理解不正确,本院在此强调,该损失不仅仅指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起点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信达甘肃分公司在起诉状中要求智霖房产清偿截止2017年7月9日的到期债务,故违约金应自2017年7月10日起算。信达甘肃分公司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自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时即构成违约,债务人的损失就发生了;且智霖房产擅自出租、出售抵押物,属于《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故违约金应自2017年3月25日起算。本院认为,信达甘肃分公司主张智霖房产擅自出租、出售抵押物,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信达甘肃分公司主张智霖实业、智霖房产未按时还款,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截止2017年3月25日,《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重组展期债务及展期债务补偿金。根据《重组协议》《展期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信达甘肃分公司有权选择:(1)宣布全部未到期重组债务和重组宽限补偿金立即到期,债务人应立即向信达甘肃分公司清偿全部未偿还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按其全部应还未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要求债务人继续按本协议第8条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债务人应立即向信达甘肃分公司支付到期款项和违约金,违约金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按全部应还未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信达甘肃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于2017年3月25日立即到期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智霖房产应立即向信达甘肃分公司清偿全部未偿还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和该协议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信达甘肃分公司主张从2017年3月25日起计付违约金不当,本院调整为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付违约金。

关于智霖房产需支付的到期债务及宽限补偿金,信达甘肃分公司主张18392.28万元,本院认为,18392.28万元未超过《重组协议》《展期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之和,但该数额确定的到期债务及宽限补偿金超过年利率24%上限,智霖房产亦对该数额及确定的违约金有异议,本院予以调整,故确定截至2017年3月25日智霖房产需偿还的款项为18134.45万元(17172.77万元+17172.77万元×24%×84天÷360天)。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