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作者王治国、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8年11月15日。)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确保“自愿”认罪认罚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
对检察机关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严格权利告知,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充分听取意见,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等。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记者问)
3.量刑协商程序实质上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激励机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通过量刑协商,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官达成一致,这种合意的内容将体现在检察官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上,这实质上建立了一种量刑激励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来换取较为宽大的量刑优惠。这种量刑协商机制也将给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率提升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检察官而言,通过量刑协商,可以有效降低指控证明犯罪的难度,减少出庭的工作量,降低公诉风险,避免因指控不力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对法官而言,也是既得利益者,大量通过量刑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将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同时被告人上诉情形也将大大减少,这有效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使其可以将更多精力用来审理少部分需要实质化庭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被害人来说,量刑协商机制中,也引入被害人的参与,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将作为检察官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摘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下)》,作者陈国庆,《法制日报》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