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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新华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11 | 2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月26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点此跳转)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那么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在严厉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同时,如何认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的积极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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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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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检察机关可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可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单处罚金——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检察机关可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可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3.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某某盗伐林木案

案例要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可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4.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武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对于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法信 · 司法观点


1.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摘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作者王治国、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8年11月15日。)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确保“自愿”认罪认罚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

对检察机关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严格权利告知,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充分听取意见,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等。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记者问)


3.量刑协商程序实质上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激励机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通过量刑协商,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官达成一致,这种合意的内容将体现在检察官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上,这实质上建立了一种量刑激励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来换取较为宽大的量刑优惠。这种量刑协商机制也将给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率提升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检察官而言,通过量刑协商,可以有效降低指控证明犯罪的难度,减少出庭的工作量,降低公诉风险,避免因指控不力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对法官而言,也是既得利益者,大量通过量刑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将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同时被告人上诉情形也将大大减少,这有效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使其可以将更多精力用来审理少部分需要实质化庭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被害人来说,量刑协商机制中,也引入被害人的参与,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将作为检察官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摘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下)》,作者陈国庆,《法制日报》2019年12月4日)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二百七十四条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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