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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新华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11 | 2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检察机关可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可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3.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某某盗伐林木案

案例要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可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4.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武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对于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法信 · 司法观点


1.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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