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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新华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11 | 2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月26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点此跳转)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那么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在严厉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同时,如何认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的积极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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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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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要旨: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检察机关可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可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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