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的支付均普遍采用了类似银行加速到期的约定,即承租人一旦触发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则出租人有权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无论这些剩余租金是否到期。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条规定即为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出租人的请求往往不仅限于租金,可能还会请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
那么当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
承租人的逾期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呢?出租人可否自加速到期日起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主张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以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为时间节点
相应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加速到期日之前,承租人逾期支付已到期租金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第二部分是加速到期后,承租人未能依约履行支付加速到期后租金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司法实务中对于第二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不影响承租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的权利。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不仅包括此前按照合同约定到期的租金,还包括提前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往往会以两者的总和为基数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司法裁判中,对于提前到期部分租金能否计算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1
租金加速到期已使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不宜再计收违约金
剩余租金已经加速到期,出租人在获得其所主张的全部未付租金后,已经实现了全部预期利益,但相对承租人来说,其也丧失原来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已对出租人进行补偿和承租人惩罚。
违约金的性质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如果此时再对加速到期的租金计收违约金,属于重复行使违约救济方式,额外增加了承租人的负担。因此,对于原未到期部分的租金,不宜再计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