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此情况,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加速到期之后如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话,出租人只能够要求承租人承担原已到期租金的逾期违约金,而不应计算加速到期租金的逾期违约金。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因为加速到期的制度本身是承租人拖欠租金后出租人的一种救济方式如果租金加速到期后承租人不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出租人的利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支付当期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但上述观点直接扣减期限利益的方式,按原定时间租金发生逾期后的违约金都予以扣减,无疑是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也有悖于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但同时也要考虑到逾期违约金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以补偿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为主要目的,故以出租人获取了期限利益为由对逾期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也有一定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此处的到期租金指的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到期后的租金,即在加速到期后,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全部清偿,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个租期届满后也未能支付的,可以计算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在实践中
已经也有部分法院案例
采取了该种处理意见
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京民终185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便认为“本案中,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已经对于华电融资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亦是济宁中科公司对于其欠租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华电融资公司再要求济宁中科公司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将依照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自各期租金应支付日次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确定逾期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的逾期违约金计算会牵扯到诸多合同细节的问题。完善的合同约定可以尽量减少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在计算加速到期后逾期违约金时所产生的争议。
这里有个建议给你哟~
出租人在拟定融资租赁合同时
应当明确逾期违约金(逾期利益)的
各项计算标准
以及加速到期的条件等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直接对于加速到期租金不得计收违约金,这种处理方式虽然有利于承租人,但却可能与加速到期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为法律赋予出租人加速到期权利的目的在于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保证出租人收回所投资金、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加速到期租金不得计收违约金的话,无法起到对承租人的督促作用,也无法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兼顾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也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