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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出租人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1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京02民终3083号)中法院采取了该种处理意见:

裁判意见节选:

“对于中恒公司要求海口第三医院支付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中恒公司要求海口第三医院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中已包含利息损失,加速到期后再支付违约金,过分加重了海口第三医院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中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2


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计收违约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租金可以计收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就加速到期租金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其理由主要是法律未禁止合同约定对加速到期租金计收违约金;而且租金加速到期就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上海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如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沪74民终246号)中法院也支持了该种观点。

裁判意见节选:

“第三,关于违约金计算基数。《融资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出租人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采取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当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因泰旭公司延迟支付租金,如银租赁公司向泰旭公司发函宣布加速到期,要求泰旭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及全部未到期租金。泰旭公司回函表示已收到该函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故如银租赁公司主张以全部欠付金额为基数计收违约金,依约有据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承租人的期限利益


上述两种观点的差异

主要在于

期限利益的处理


反对加速到期租金计算逾期违约金的观点认为,出租人依约使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后,其原本要在每期租期届满后才可获取的租金变成在加速到期日就可以提前全部收取,相对应的承租人丧失了一部分期限利益,因为其需要提前支付租金,而这一提前支付行为也会导致其产生提前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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