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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条规定即为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出租人的请求往往不仅限于租金,可能还会请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以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为时间节点
相应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加速到期日之前,承租人逾期支付已到期租金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
第二部分是加速到期后,承租人未能依约履行支付加速到期后租金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司法实务中对于第二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不影响承租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的权利。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不仅包括此前按照合同约定到期的租金,还包括提前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往往会以两者的总和为基数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司法裁判中,对于提前到期部分租金能否计算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1
租金加速到期已使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不宜再计收违约金
剩余租金已经加速到期,出租人在获得其所主张的全部未付租金后,已经实现了全部预期利益,但相对承租人来说,其也丧失原来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已对出租人进行补偿和承租人惩罚。
违约金的性质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如果此时再对加速到期的租金计收违约金,属于重复行使违约救济方式,额外增加了承租人的负担。因此,对于原未到期部分的租金,不宜再计收违约金。
在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京02民终3083号)中法院采取了该种处理意见:
裁判意见节选:
“对于中恒公司要求海口第三医院支付未到期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中恒公司要求海口第三医院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中已包含利息损失,加速到期后再支付违约金,过分加重了海口第三医院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中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2
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计收违约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租金可以计收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就加速到期租金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其理由主要是法律未禁止合同约定对加速到期租金计收违约金;而且租金加速到期就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上海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如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沪74民终246号)中法院也支持了该种观点。
裁判意见节选:
“第三,关于违约金计算基数。《融资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出租人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采取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当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因泰旭公司延迟支付租金,如银租赁公司向泰旭公司发函宣布加速到期,要求泰旭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以及全部未到期租金。泰旭公司回函表示已收到该函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故如银租赁公司主张以全部欠付金额为基数计收违约金,依约有据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承租人的期限利益
上述两种观点的差异
主要在于
期限利益的处理
反对加速到期租金计算逾期违约金的观点认为,出租人依约使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后,其原本要在每期租期届满后才可获取的租金变成在加速到期日就可以提前全部收取,相对应的承租人丧失了一部分期限利益,因为其需要提前支付租金,而这一提前支付行为也会导致其产生提前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
考虑到此情况,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加速到期之后如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话,出租人只能够要求承租人承担原已到期租金的逾期违约金,而不应计算加速到期租金的逾期违约金。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另外,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支付当期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但上述观点直接扣减期限利益的方式,按原定时间租金发生逾期后的违约金都予以扣减,无疑是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也有悖于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但同时也要考虑到逾期违约金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以补偿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为主要目的,故以出租人获取了期限利益为由对逾期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也有一定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笔者建议可以考虑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此处的到期租金指的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到期后的租金,即在加速到期后,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全部清偿,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个租期届满后也未能支付的,可以计算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在实践中
已经也有部分法院案例
采取了该种处理意见
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京民终185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便认为“本案中,提前收回未到期租金已经对于华电融资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亦是济宁中科公司对于其欠租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华电融资公司再要求济宁中科公司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将依照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自各期租金应支付日次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确定逾期利息。”
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的逾期违约金计算会牵扯到诸多合同细节的问题。完善的合同约定可以尽量减少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在计算加速到期后逾期违约金时所产生的争议。
这里有个建议给你哟~
出租人在拟定融资租赁合同时
应当明确逾期违约金(逾期利益)的
各项计算标准
以及加速到期的条件等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直接对于加速到期租金不得计收违约金,这种处理方式虽然有利于承租人,但却可能与加速到期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为法律赋予出租人加速到期权利的目的在于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保证出租人收回所投资金、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加速到期租金不得计收违约金的话,无法起到对承租人的督促作用,也无法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兼顾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也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