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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01 | 2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按照变更后方案应于3月底清偿的债务已经执行完毕。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新港兴公司因债务危机陷入多宗诉讼和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均设立抵押。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变现财产,必然会加剧企业困境,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使更多债权人债权完全没有清偿的可能。


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通过破产法上的中止执行等一系列制度,给企业带来喘息空间,使企业在破产保护机制下,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既确保设定抵押的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又为其他债权人债权的适当清偿创造机会。


本案中,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案例2: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磐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于2017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鉴于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后,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医用口罩防疫物资一度十分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


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延长磐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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