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所涉企业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
面对疫情这一突发情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及破产重整、和解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充分挖掘、释放有关企业在保障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资方面的产能,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积极维护了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这批案例主要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以下功能价值:
一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重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企业破产法为促进企业重整再生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支撑,尤其是鼓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经营,既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也为企业再生创造了条件。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人民法院推动在重整框架中运用托管制度,实现企业36家门店的经营资源与受托医药公司管理资源的有效对接,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中,企业虽然目前处在清算程序中,但因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积极影响,目前已有两家投资方向管理人提出参与重整意向,为下一步企业再生创造了积极条件。
二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集中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企业再生。本批案例中,不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依法适用破产程序,实现了个别执行程序的中止和停息止付,避免被“五马分尸”,有效保存经营能力。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重在集中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集体谈判和协商的平台,通过依法赋予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危机,避免了个别执行损害企业经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申请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通过重整盘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厂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债务13亿余元,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