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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22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郎胜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第577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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