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22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疫情防控期间,曾有新闻报道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病情、接触史,拒不配合排查,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例。




那么,根据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这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㉛,结合各地警方通报,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出梳理,供读者参阅。


//

权威解答

//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信 · 裁判规则


1.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拒绝配合强制隔离治疗,接触多人,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2.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造成霍乱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传染病医院的护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将霍乱病人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其随便倾倒粪便的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严重损失,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而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