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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能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228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2月4日,我局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张某某(男,26岁,枣庄市山亭区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张某某自武汉返枣后,于2020年1月24日回山亭家中居住,未履行到社区报告登记义务,直至1月25日被随访人员发现后予以隔离。张某某在隔离期间,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调查,故意隐瞒回枣后密切接触人员及行程信息,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延误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极有可能引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通报来源: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法信 · 权威观点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

传染病是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疾病,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会引起大范围的传染。犯罪对象是“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身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本罪的具体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但我国境内没有黄热病,因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只将鼠疫、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由于鼠疫、霍乱这两种甲类传染病,属于烈性传染病,一旦传播,后果十分严重。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上册)(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831页。)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认定

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4)对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5)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6)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装;(7)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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