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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买卖合同纠纷20条审理指南(重点把握原则)
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19 | 19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维护当前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买卖交易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规范全市法院妥善审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基层法院意见基础上,盐城中院研究出台《关于涉新冠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涉新冠肺炎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更好服务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指南。

第一条  涉新冠肺炎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界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其合同权利义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提出相关诉辩意见的,适用本指南。

第二条  依法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分析判断疫情及防控措施与企业无法正常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疫情原因迟延复工、隔离管制、交通管控等导致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要防范债务人以疫情为由,滥用不可抗力逃避合同责任。

第三条  合理认定不可抗力起止时间。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来作为不可抗力的起算点。随着疫情防控应急级别调低,对企业复工复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管制政策逐步取消,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合理确定不可抗力终止时间。

第四条  准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疫情发生后,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因疫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必须严格、慎重。如疫情原因致原材料、人工、物流等生产成本大幅上涨,缔约基础条件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得以疫情为由转嫁给对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个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条  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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