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慈善组织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比如,在2014年8月,某位演员以普通捐赠者的身份向天使妈妈基金会查询相关信息,发现了“报表时间穿越”“信息更新不及时”“捐款数目变少”“孩子出院后仍然募捐”等诸多问题和疑点,倒逼天使妈妈基金会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和追溯机制,也给其他慈善组织提了个醒。
第二是要求改正和投诉、举报、起诉的权利。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未按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对于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在慈善组织违约的情况下,慈善法的处理方式和合同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撤销权;而在慈善法中,法律并未赋予捐赠人以撤销权,这一点区别值得关注。依照本条规定,对于捐赠人要求改正但慈善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一般应当向该慈善组织的原登记机关提出,民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举报属实的,可以依法责令相关的慈善组织按捐赠协议履行义务。当然,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
(摘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受赠人公开受赠信息。公开的受赠信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受赠人接受捐赠的情况。包括受赠的数额和来源、接受境外捐赠是否依法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工程项目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2)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是否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是否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财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否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工程是否按约定进度进行、捐赠财产是否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以及受赠人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