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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分配使用如何进行社会监督?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15 | 349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法信 · 裁判规则


1.红十字会将受赠物品用于广告经营,没有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所签合作协议无效——成都大爱长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红十字会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红十字会组织与私营企业合作,将受赠的物品用于广告经营,且广告经营收入的绝大部分为该私营企业一方的营利,没有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双方行为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签合作协议无效。因双方协议无效,没有履行部分应不再履行,双方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以及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内民终字第411号

审理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2.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2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基金会实施了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民政部门决定对该会停止活动一个月,处罚适当——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上诉案

案例要旨:基金会组织将接受捐赠的物品无偿捐赠给营利性企业,捐赠财产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规范关于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相关的规定,亦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民政部决定对该会停止活动一个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案号:(2019)京行终23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捐赠财产作为特定专项基金专用的捐赠合同未实际履行,该特定专项基金即被撤销的,捐赠人可要求返还捐赠财产——张志昂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捐赠合同明确约定了所捐赠款项作为“专项基金”的专用资金,后受赠人因故撤销了该“专项基金”,致使协议中约定的用途不能实现且实际亦并未履行的,捐赠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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