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泽派出所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这对夫妻中的丈夫裴某于1月21日才从湖北襄阳返回盛泽渔业村的租房内。
2月3日下午,盛泽派出所民警会同渔业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来到当事人裴某的家中,对其再次询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裴某承认了刻意隐瞒从湖北归来的事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裴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吴江公安已依法对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因疫情防控需要暂缓执行,目前裴某正在居家隔离。
通报来源:苏州公安
5.房屋承租人从湖北返回后隐瞒事实,出租人知情不报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红花岗区及时处置一起外地返遵人员隐瞒事实、房东知情不报行为案
通报全文:
2020年2月2日,接群众举报“中华路某小区来了十多个湖北人”一事,遵义市红花岗区疫情防控办、区公安分局、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排查处置工作的通告》要求和《红花岗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流程》对辖区2名湖北返遵人员(含湖北籍返遵和贵州籍返遵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送往指定酒店进行隔离观察14天的强制措施。
经公安机关调查,房东廖某对其故意隐瞒房客情况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命令和决定”,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红花岗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在此提醒:希望外地返遵人员要及时向所居住社区(村)报到,并说明真实情况,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对家人及周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出租房房东要履行如实报送信息责任,切忌失责失察害人害己。
通报来源:红花岗区疫情防控办公室
法信 · 实务观点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要件
该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或者坚决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才是该项所要处罚的行为。如果决定、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应当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