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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47-148页。)
2.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处置决定、命令行为的特征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处置决定、命令行为,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
本行为的主体是符合本法规定,达到14周岁的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
(2)主观特征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仍故意拒不执行。
(3)客体特征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是对紧急状态的管理秩序。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在出现突然发生的特大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
紧急状态处置的方式主要有:(1)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而采取的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交通管制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行使交通管制权。交通管制是一项重大严厉的治安管理措施,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妥善地处置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现场,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少受损失。但是,它的使用又不可避免地会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正常通行造成诸多不便,以致影响到公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交通管制权的使用要十分慎重,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一般说来,交通管制只适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现场处置,动乱、暴乱、骚乱地区的现场处置等。交通管制的相应措施主要是,发布交通管制的通告,告知公众交通管制的原因、管制的区域、管制的时间等;设置交通管制区域的标志、路障、警戒线等;布置管制的警力,疏导行人和车辆。管制情况一经清除,应当及时解除管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2)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的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现场管制有以下特征:①现场管制的适用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我国的公安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部门公安机关组成。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称之为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部门公安机关是指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设置的公安机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才有权行使现场管制权。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现场管制权,即使是县级以上也没有此权力,其他机关、单位、公民更不能行使现场管制权。②现场管制仅适用于处置突发事件。这是人民警察行使现场管制权的实质条件和重要特征。人民警察为履行不同的职责,享有不同的权力,现场管制是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才能行使,对于其他不具有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能行使现场管制权。③现场管制是一项包含多种措施的权力。人民警察在行使现场管制时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封闭突发事件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控制现场制高点;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