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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合同责任, 生活中遇到这些合同违约如何应对?
来源:法律出版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5 | 293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电子商务法》第4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74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

租赁合同:

向小植承租房屋的小白春节前赴武汉旅游,归京途中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对此类情况并无约定,小植作为出租方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解答:

小植无权提前终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下,承租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租金。承租方感染新冠肺炎,并不会影响其履行租房合同的义务;相应地,也不会导致该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如无双方明确约定,小植作为出租方无权提前终止合同。

依据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Q

摄影服务合同:

2020年2月3日,小植与摄影工作室A公司签署了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约定双方于2020年2月28日共同前往内蒙古草原为小植拍摄婚纱照。现A公司通知小植,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请问A公司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解答:

公司不能以疫情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小植与A公司于2020年2月3日签署合同时,疫情已经较大规模地暴发,各地政府已经纷纷作出响应,将疫情列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对此双方均是明知的,对于疫情的发展及影响,双方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预期,所以,本次疫情对于小植和A公司并非不可预见,故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

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Q

房屋买卖合同:

2019年8月,小植与小李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小李应于当年11月将房屋过户给小植,但小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1月,全国各地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当地房屋登记机关暂停了房屋过户办理,小李能否以疫情发生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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