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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合同责任, 生活中遇到这些合同违约如何应对?
来源: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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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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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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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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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以下情况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1)收到政府部门向其送达的征用书面通知(或类似文件),即将其生产的口罩等防护物资列入中央和地方应急储备,由政府统一调配,导致无法满足需求;(2)在优先满足征用数量后仍不足以向买家按约交货;(3)物流公司因政府通知而不能上门收件或送货。
卖家如在没有收到政府征用通知的情形下,或者即使收到了政府征用通知,但仍有能力向买家按约交货或者部分交货的,无论是否出于其他意图(如收款后故意压货获取资金沉淀利益、后续哄抬物价)而延期交货、拒不交货,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Q
网络购物合同:
小植在疫情发生之前通过某卖家在某电商平台设立的店铺下单购买某软件并已付款,卖家未于约定时间内发货,小植催促卖家发货,卖家称因交通管制,无法通过物流公司进行发货,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小植可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
小植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卖家售卖的是软件产品,属于电子数据,一般而言,电子数据的存储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故卖家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传输软件本体,或是使用授权码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合同目的,则卖家履行合同并不因为疫情而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
如果小植购买的软件必须以光盘等有形介质进行存储和交付,则因为疫情而无法进行寄送(如物流企业被政府要求停止收件及送件)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卖家原本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卖家未及时通知小植,因此小植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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