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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合同责任, 生活中遇到这些合同违约如何应对?
来源:法律出版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5 | 29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依据《旅游法》第67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Q

电影券使用合同:

小植获得了公司工会发放的若干电影兑换券。该券票面载明,每张兑换券可至特定区域内的影院售票窗口兑换一张电影票,有效期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过期作废。2020年2月开始,该区域内影院因疫情缘故停业。小植要求该兑换券的发行企业对该券的使用期限进行延长。兑换券发行企业予以拒绝,并表示疫情为不可抗力,发行企业不承担责任。兑换券发行企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

兑换券发行企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但是不完整。如果双方无法就延期达成一致的话,小植(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工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相对应的款项。该电影兑换券上的使用规则是双方之间对电影兑换券如何使用的合同,从题述情形来看,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属于有效的约定,双方应按照诚信的原则予以执行。如果影院停业确实与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兑换券发行企业无法提供停业期间的兑换服务,也可以免除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鉴于影院停业,客观上该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下去,未履行部分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小植(工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小植(工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在本合同情形下,也就是退款。当然,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再恢复,但未履行的部分可以恢复,因此,小植(工会)要求发行企业退还未履行部分相应的款项,属于合理要求。

依据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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