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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合同责任, 生活中遇到这些合同违约如何应对?
来源:法律出版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5 | 29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此外,“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该“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依据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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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原合同。答案是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某一合同下,如需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或者特征:(1)在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2)该客观情况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该事件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为便于理解“情势变更”,请同时参照问题76对“商业风险”的分析。

对“无法预见”的理解,和“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预见”一样。

“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本身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应当结合具体合同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或者说履约费用增加、利润减少的,不认为构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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