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疫情当前,如何有效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240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部相关规章规定,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故疾控中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适格被告。当事人要求查询复制其女传染病检测报告等资料未果,起诉要求疾控中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受理。案号:(2011)襄中行终字第2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4-18

实务观点

1.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行政机关数量众多,由哪一主体公开在实践中不仅困扰申请人,有时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无法准确确定。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二章章名中新增“公开的主体”内容,并在具体规定中细化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情形,特别是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情形。(1)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摘自杨伟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新发展》,《中国司法》2019年第9期)
2.应对疫情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这是一项低成本、高效率但最为基础性的法治原则,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应急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方面,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诸多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概言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和工作要求是明晰的,严格遵行就好,但恰恰在此方面,一些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系列错误做法广受诟病,后续工作中必须坚决纠正。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