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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算不算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4 | 1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突如其来的“2019-nCoV”给当事人及仲裁工作造成了困难。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与“2019-nCoV”相关的商事仲裁案件将提至仲裁。其中,当事人把“2019-nCoV”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请求仲裁庭免除合同责任的案件将会在涉及此次疫情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有鉴于此,未雨绸繆,围绕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带来的不可抗力新问题,小编作了相关研究并以期通过简单的方法予以科普,让普罗大众在后续应对相关案件时有所启发。


Q:何为不可抗力?


A: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从法律分析角度来看,通过梳理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实践与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客观情况是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的。举例而言,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再如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政府行为,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Q:“2019-nCoV”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


A: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召开了紧急委员会议并宣布此次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也意味着“2019-nCoV”疫情的严重、突然和意料之外。从法律上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谈至此,我们不妨对比一下2003年的非典疫情,此次疫情爆发时间接近年关,且当下交通运输相比也有了高度完善的发展,所以其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及严重性都比非典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再从政府措施来看,针对“2019-nCoV”,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国家亦把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而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颁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来看,其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认定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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