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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算不算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4 | 1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上所述,“2019-nCoV”疫情的确是一种突发的、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广大群众及相关专家均无法预见,截止目前亦未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小编认为,“2019-nCoV”疫情可以认定是人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Q:"2019-nCoV"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仲裁当事人会产生何种影响?


A:不可抗力事件在法律实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较多的影响,从法律后果来看,我们主要梳理为以下两方面进行简单介绍:
  1.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2019-nCoV”疫情一旦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将会导致合同履行大致出现“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及“不能如期履行”三种情形,而上述不同的情形又会衍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等。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或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的,所以在审理实践中,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根据个案分析而作出具体认定和处理,切勿一概认定为解除或免责,毕竟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例如,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只是一时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仲裁庭可以基于请求变更合同或支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等。
  2.对程序利益的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最主要体现是期间利益。我们不难发现,为响应此次疫情防控的部署,近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发出了公告,而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针对各种程序期间作了适当改变或顺延。为此,从仲裁审理实践来看,受疫情影响的程序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参加仲裁,开庭、质证等;或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无法到现场参加仲裁;当事人在立案后预交费用期间感染病、被隔离无法缴费。


  (2)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3)对仲裁协议或管辖有异议的,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


  (4)案件申请执行或提出执行异议期限届满日在疫情发作期,申请人无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疫情不能履行债务。







Q:如何应对不可抗力?




A: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旦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而不进行任何补救行为,想当然地减轻或者解除其违约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基于此,小编总结了四点具体措施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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