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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25条指引
来源:合同模板集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3 | 1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五)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十六)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十七)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十八)涉及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需要加班的,春节期间除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法定假期外,其余假期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十九)支持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的申请方式(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工伤认定 
  (二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二十一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二十二)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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