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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25条指引
来源:合同模板集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3 | 1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

  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 

  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将《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30      

  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照发。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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