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7)海中法民二终字第 111 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七份施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拖延工期违约金,是对等的,而且明显具有惩罚性,原审判决将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未履行部分的总额以内,并无不妥。
总结
综上,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设置惩罚性违约金,针对部分裁判标准比较严苛的情况,建议明确使用“惩罚性违约金”的字眼,以此降低因超出实际损失而导致裁判机构不予认可的风险。
其次,判断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可以采取事前认定的标准,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收益和遏制违约行为所需要的成本进行考虑,采取何种额度的违约金才能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违约。在这种意义上,将合同标的额作为衡量违约金数额的基础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