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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问题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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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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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19
|
144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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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车间楼、办公楼、食宿楼的竣工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26日、2012年7月26日、2012年5月20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对实际竣工之日产生争议。
乙银行认为,涉案房产的实际竣工之日应为2012年7月底,丙公司认为涉案房产未经验收,并未实际竣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甲公司出具证明,涉案房产未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便于2012年7月26日后投入使用,故涉案房产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2年7月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在甲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可知,丙公司在涉案房产办理房产证之前即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同时对所建工程向甲公司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认其拥有该项权利。
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2013年1月22日之前对涉案房产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自2012年7月底实际竣工之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其间并未超过半年,故丙公司对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
评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催告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特别是建筑工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因而为了促使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确保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其行使设定了特定的时间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行使期限届满后,优先权归于消灭。
对工程竣工日期的争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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