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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问题
来源:山东高法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9 | 1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涉案房产虽未经验收合格,但是发包方甲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后就投入使用,故涉案房产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2年7月底。

      
建设工程优先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仅以承包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承包方丙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之前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的同时对所建工程向甲公司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认其拥有该项权利,应认定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行使了优先受偿权。自2012年7月底实际竣工之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期间并未超过半年,故丙公司对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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