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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名下的阳谷县字第0019866号房产和阳国用第227号土地使用权为其在乙银行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的借款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以抵押的方式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分别在房产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甲公司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乙银行对变价后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法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10月13日,乙银行向阳谷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并将变价款优先偿还其债务。作出(2015 )阳执字第17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甲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
案件焦点
裁判要旨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