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因单位取消班车而离职,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9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承办法官指出,原告所称被告取消班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并无事实依据,且即使属实,被告取消班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亦属合理,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等,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取消班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并无事实依据,且即使属实,被告取消班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亦属合理。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