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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相关的裁判规则6条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8 | 1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司法实践对组合商标采取的保护原则是比较严格的,即只有在侵权人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了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时,才会认定该商标侵犯原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组合或部分组合使用,是特指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几个组成部分全部放在一起使用或两两组合使用。

(摘自:苏东主编:《商标、专利纠纷处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91~92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函询问,多件注册商标的组织使用及并列使用是否合法。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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