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如何解除合同?(实务技巧+经验总结+风险策略+典型案例)
来源:法客帝国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2 | 2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诉请确认对方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人民法院也应审查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当事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在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三个月以后才起诉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人民法院还应否审查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针对该问题,司法实践尚存在争议,请对比阅读主文案例及延伸阅读案例。


裁判要旨

当事人收到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仍应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一、2010年12月23日,聚力公司与七星公司订立《HG型单晶炉合同书》,约定七星公司向聚力公司供应三种型号单晶炉共计63台,价格5286万元,分三批供货,设备发货前,七星公司应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聚力公司支付本批次货款的30%。


二、2011年7月1日,聚力公司向七星公司发函称,按合同约定七星公司应在2011年5月底交付30台设备,因七星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聚力公司也没有收到书面发货通知书,故主张取消合同。同日,七星公司回函认为,七星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取消合同。


三、聚力公司向连云港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七星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1065万元及利息。连云港中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连云港中院认为,七星公司在收到聚力公司的解除通知后未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本案仍需要对聚力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进行审查。因七星公司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聚力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判决驳回聚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聚力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聚力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聚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第一,七星公司收到聚力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提起诉讼表示异议,并不表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仍应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适用作出的解释,如何适用必然要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聚力公司主张七星公司未对其发出的解除通知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观点能否成立,还应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