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如何解除合同?(实务技巧+经验总结+风险策略+典型案例)
来源:法客帝国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2 | 2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2

徐守汉、周晓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43号]认为,“关于解除通知到达后能否产生合同解除效果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解除权在权利性质上系形成权,在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此,原判决认定自201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再审申请人时,《股权转让合同》即已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相对人三个月的异议期间,相对人在三个月异议期间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相对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地解除;相对人提出异议符合规定的,须经有权机关审查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解除通知仅为通知效力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案例3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2号]认为,“华景公司对该解除合同通知如有异议,应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直至201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异议期间,华景公司在收到天城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二审认定天城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华景公司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2

裁判规则二:当事人收到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在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仍应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


案例4

白志中、尤月花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94号]认为,“白志中申请再审称其于2012年2月4日向尤月花、武晓军、武晓瑞、武晓鹏送送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而武晓军、武晓瑞、武晓鹏未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0年协议》已于2012年解除,原审法院再次判决解除白志中与武海明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同符合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送达解除通知才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2010年协议》在尤月花、武晓军、武晓瑞、武晓鹏提起本案诉讼前并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白志中申请再审称其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